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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行风整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 ||
| 作者:jsfxgonghui 添加时间:2005-5-25 10:20:40 浏览次数:749 | ||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优化教育发展环境,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针对教育系统在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整改,特制定“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行风整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所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教育收费的报告、审批、公示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在全面实施“一费制”前,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定贫困乡(镇)已实行“一费制”的小学和初中,按照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继续实行“一费制”。在省定“一费制”试点县,严格执行“一费制”试点收费标准。其他非贫困地区小学和初中坚决执行“一次性收费”,不得中途收费(省教育厅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外)。全面实施“一费制”后,严格执行新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借读费”和高中“择校费”的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严格按学区免试划片入学,如不属该学区需跨学区就读的则按规定收取借读费,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来浔经商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服从当地教育部门安排入学的,不得收取“借读费”和其他赞助费用。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收费标准执行相关文件,严禁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其它费用。 四、严格规范学校的代收费,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准代收除须学校统一订购必备书目以外的任何费用。教学用书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一、二类书目进行征订。三类教辅资料由学校推荐,学生自行购买,不得强制学生定购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或指定书店、商店购买。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保险,但不得强制代办参加保险。农村学校不准强制学生统一着装收费。坚决抵制社会各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或向学校进行摊派。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制度。把好在收费全过程的“收、管、用”三个关键环节。收费必须使用规范的收费票据,所有收费必须上交财政专户,严禁设帐外帐、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六、地方、学校开展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不得以改善办学条件或学校发展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助。 七、为了进一步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初三、高三毕业班确因教学计划完不成,需要在双休日补课的,可在周六适当安排补课(寒暑假安排补课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外,其他年级一律不得在双休日、节假日(包括寒暑假)集体在教室里补课或上新课。毕业年级的补课必须由学校发布告示或通知,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来校补课。公办学校不得与社会人员在校内合办补习班或将教室租给别人办补习班,严禁以民间办学名义或以学校与民间合作办学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公办学校学生参加各类收费的课外办班。 八、倡导无私奉献的精神和鼓励无偿辅导学生的行为。任何教师不得要求或暗示自己所教学生接受自己的个别有偿辅导,也不得互相介绍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严格规定任何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进行有偿家教行为。在非工作日(即双休日)应家长要求进行的有偿家教也必须限制人数,一次不得超过4人,不得搞课堂式的规模家教。严禁在职教师在工作日期间搞寄宿制的“家养”、家教,以及在工作日的中午、下午放学后收留学生用餐搞有偿辅导,也不得以家属名义实施上述行为。坚决刹住以营利为目的的家教风气,同时对家长的找求行为进行劝阻、说服、宣传、解释。各地各校要建立整治和查处违规有偿家教行为的记录簿等档案资料,做到记录在案,有据可查,使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取得效果。同时对无偿(义务)家教的高尚行为要给予记载并予以表彰。对违反规定,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进行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由所在学校视情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解聘、待岗的处理,或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分。在非工作日(双休日)违反规定超人数搞规模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由所在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给予警告、取消评优评先及晋级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公开要求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及互相介绍学生有偿家教的,除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外,还应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通报批评。 九、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教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师德师风“十提倡,十反对”和“四个禁止”。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侮辱、殴打、罚站、罚抄作业、罚款等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学生和家长举报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十、学校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处理,不得包庇、隐瞒,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学校必须将行风建设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之中,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行风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经常开展自查自纠,每半年向市教育局行风办报告一次。 十二、学校在行风建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在年度教育目标管理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情节严重,造成很坏影响的,要从重查处,并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1)群众举报、信访经上级部门查实的; (2)被市行风评议员暗访到的; (3)单位存在的行风问题上级在检查行风工作中查实的; (4)因行风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因工作不力、失职或渎职造成本单位行风出现重大问题的。 十三、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任何学校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也不得组织考试编排教学班,更不得以编班或插班收费,公办高中不得办复读班。凡违规者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特别恶劣、影响极坏的将取消学校评先评优资格。 十四、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设区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凡越权审批举办的各类实验班、特长班一律不予认可,并在年终考核中扣除“办学指导思想”栏目的得分。 十五、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开齐开好各门课程,不得随意增删课程或增减课时。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并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各项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学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六、要加强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劝退或勒令学生离校。非义务教育阶段如情况特殊确需对学生作出劝退或勒令退学处理的,必须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复,任何学校不得劝退或勒令学生退学。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越权违规责任,并通报批评。 十七、要严格执行中招政策规定。各类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搞不正当生源竞争,扰乱招生秩序,未经许可,学校不得私自招收“择校生”、“借读生”,更不得私自承诺招揽生源。凡学校违反招生规定,私自招收学生的,一经查实,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年终考评从重扣分的处理。 十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补课的学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违规补课的教师个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及晋级资格、解聘、待岗的处理;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按省市治理乱收费的文件规定处理;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按人事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岗位责任制,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做到接待群众咨询及办事时,热情主动,耐心细致,认真负责,用语文明。要做到勤政廉洁,遵纪守法,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杜绝办事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发生,不得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的钱物和吃请,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谋求不正当利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二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条规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党、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九江市教育局 200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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