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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jsfxgonghui 添加时间:2005-3-17 10:37:10 浏览次数:1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依据全总《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江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九江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建设,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教育质量,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努力把我校建成全国名校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请学校党支部研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福利经费使用、集体福利设施、教工奖惩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 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配合校长和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问题的讨论研究;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教职工要求,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我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时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50%左右,代表的组成应包括学校各类人员。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要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代表若调离学校或离退休以及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若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 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 对教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 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三)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支部做好群众工作。
(四)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改革和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离退休老同志和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为非常任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要问题,经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报学校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校党支部批准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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